上一篇文章中,我们看到欧盟、美国和丹麦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应对同样的深度伪造问题。这一次,我们将目光转向东亚,考察中国与韩国,并在结尾探讨各国差异带来的启示。
🇨🇳 中国——让平台承担责任
在全面面对合成媒体问题之前,中国已讨论过“AI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谁”。在近期涉及AI生成内容(AIGC)的判例[1]中,中国法院认为,如果人类以AI为工具作出了创造性选择,AI生成物也可能受到版权保护。这种思路并非将AI生成物一概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,而是以人类的贡献为标准,逐案判断。其意义在于,即使作者或来源不明确,也试图辨别作品的创造性。
[1] 李诉刘——北京互联网法院,(2023)京0491民初11279号,2023年11月27日。原告利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图片并发布于社交平台,被告未经许可使用。法院认为,原告在提示词选择和排列、参数设置、图片筛选等方面投入智力劳动,体现了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,其本质是人使用工具进行创作,因此认定该图片为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,构成侵权,判赔500元。该案被视为中国首个承认AI生成物作品属性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民事判决。但这属于个案判断,并非普遍结论;中国也有下级法院否认Midjourney生成设计之作品属性的案例。
另一方面,就深度伪造本身而言,中国将平台责任放在核心位置。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“奥特曼”案,就是代表性案例[2]。
[2] “奥特曼”案——广州互联网法院,(2024)粤0192民初113号,2024年2月8日判决。拥有奥特曼系列中国独占许可的原告,对提供文生图生成式AI服务的经营者提起诉讼。法院认定,该服务生成的图片与奥特曼实质性相似,侵犯复制权、改编权,且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建立投诉机制、标识AI生成内容等合理注意义务,判赔1万元。该案因首次认定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而受到关注。
🇰🇷 韩国——以处罚和标识义务应对
如果说西方的三个国家和地区主要试图创设新的“权利”,并划定这些权利与表达自由之间的界线,那么韩国选择了另一条道路。因为讨论首先从保护受害者和处罚出发,而非权利分配。
选举是典型例子。2023年底新增的《公职选举法》第82条之8规定,从选举日前90天到选举当天,任何人均不得为了选举宣传而制作、编辑、传播、放映或发布利用AI等技术生成的“难以与真实情况区分的虚拟声音、图像、视频”。在90天以前,标明“由AI制作”即可使用;但从90天起,无论有无标识,都一律禁止。90天这一标准源于一种判断:修复已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的损害,至少需要三个月。2026年6月3日的地方选举,事实上成为该条款的首次检验。
处罚深度伪造性虚假影像的《性暴力处罚法》第14条之2,是以“N号房事件”为契机于2020年新增,并于2024年10月大幅强化。制作、传播行为的刑罚提高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则设定三年以上的最低刑期。尤其重要的是,此前只有以“传播为目的”制作才能处罚,如今这一要件已被删除;同时新增条款规定,仅持有、购买、储存或观看此类影像,也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强化处罚的背景,是受害情况在短期内急剧增加。
针对明确问题建立的监管虽然迅速而有力,但也有局限:它只在该监管针对的特定领域发挥作用。
试图填补这些空白的,是不限于特定犯罪或领域、适用范围更广的制度——《AI基本法》。这部于2026年1月施行的法律,要求对生成式AI的产出标明“由AI制作”。它不再逐一追赶各个领域,而是要求所有生成内容标注“这是合成的”,以确保透明度。不过,这种标识义务是否真能成为判断“什么是真实”的根本解决方案,还有许多值得单独讨论的问题。我将在以后有关《AI基本法》的文章中继续谈。
🧭 结语
欧盟选择重新解释现有监管,美国选择创设新的财产权,丹麦选择扩展版权,中国选择让平台承担责任,韩国则选择以刑事处罚和标识来应对。[关于五个案例最终汇聚为一的内容]
但任何一种制度都未能走在技术前面。美国的工会协议、丹麦的新权利、韩国的刑法修订,都是在损害发生以后才随之出现。这恐怕无可避免。制度走在前面的世界,其结局往往不如相反的情况。
如果制度与规则总是落后于技术,真正的问题也许不是“何时、怎样完成完美的监管”,而是“在这段时间差里,如何维持秩序”。五个国家和地区从不同起点出发,却逐渐走向相似方向,或许不是因为它们各自找到了正确的结论,而是因为它们都在摸索能够撑过这段时间差的“临时立足点”。
#技术与制度之间 #深度伪造 #合成现实 #AI监管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