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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ETWEEN TECH & RULES

数字人格权——以人为基础设计资产

数字人格权——以人为基础设计资产

上一篇文章以“规则总比技术慢一步”作结。但有些人并不静待这段时间差。他们在规则尚未形成之前,就先行一步,把空白抢占为业务领域。

G-DRAGON加入的初创公司Galaxy Corporation正是如此。公司2019年以100万韩元资本起步,到2025年底成为估值1万亿韩元的独角兽。去年约2,989亿韩元营收中,G-DRAGON占75%至80%。看似依赖单一艺人的公司,实际描绘的是“如何把人变成数字资产”。它会成为未来的监管对象,还是先行提出监管标准的示范案例?

文章配图 — 数字人格权——以人为基础设计资产


🧬 设计“存在”,而非“作品”

传统上,艺人依附于特定演出、唱片、视频等单个作品。也就是说,人的价值只能通过作品实现。

Galaxy Corporation的设计不同。它不把艺人视为一次性出演者或单个内容IP,而是综合活动数据、声音与外貌记录、表演风格,设计成可扩展的“数字存在”。

2025年12月的创业活动“COMEUP 2025”上,公司让人形机器人演示G-DRAGON新曲《POWER》的舞蹈,并宣布与KAIST合作,让“世界首个机器人偶像”正式出道。

为跳GD舞蹈的人形机器人欢呼……点燃COEX的“AI秀” | 首尔经济
为跳GD舞蹈的人形机器人欢呼……点燃COEX的“AI秀” | 首尔经济

一边是人类艺人演出,一边是虚拟偶像登台,例如Netflix《KPOP:猎魔女团》,更进一步还有融合AI的机器人偶像。崔龙浩代表描绘的是现实、虚拟、机器人偶像共存的世界。

同一构想还改变了新人选拔。在经洛杉矶、大阪后于首尔举办的“2025全球虚拟艺人选秀”中,参选者以虚拟化身而非真实面孔登台,评审只看音乐能力和“数字个性”,不看外貌或性别。约1,000人中80人进入决赛,获选者将以自己的AI数字身份,即虚拟化身,重新诞生。出道主体不是一个人,而是一个数字人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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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一个类似例子是,2026年6月巴黎某技术展上,公司的人形机器人穿着AI学习已故Andre Kim设计后制作的服装登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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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公司的核心资产不再是作品,而是声音、面孔、说话方式、动作等构成一个人身份的要素本身。如果版权保护“作品”,就有必要讨论算法空间中被再现的人本身的权利。处理这一问题时使用的概念,就是“数字人格权”。




⚖️ 什么是数字人格权

那么,它究竟是什么?首先必须说明,这仍是一个“新兴概念”,尚未以此名称写入任何国家法典。核心在于保护对象不是“作品”,而是“人的身份与真实性”本身。当一个人的声音、面孔、说话方式在算法空间被再现时,应让本人能够控制这种再现。

数字人格权可从以下三个轴心理解。

  1. 生成——决定是否制作自己的数字再现物的权利。
  2. 认证——认证哪些再现物是正式获准的“真实版本”的权利。
  3. 恢复——恢复、收回被扭曲或盗用的再现物的权利。

数字人格权常与现有的公开形象商业利用权(publicity right)比较。后者确认,对姓名、肖像等能够识别本人的各种要素,本人拥有商业利用权。如果后者以财产权为中心,处理人格标识的“营利性利用”,数字人格权则进一步纳入训练数据、算法档案、虚拟分身,构成更广的框架。




⚖️ 韩国现行法——超越公开形象商业利用权

在数字人格权方面,韩国现行法发展到哪里?首先可看它如何处理公开形象商业利用权。

2020年,韩国大法院认定擅自制作BTS写真集构成不正当竞争(2020年3月26日2019마6525号决定)。以此为契机,2021年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修订,新增条款,禁止擅自商业利用“在国内广为人知并具有经济价值的他人姓名、肖像、声音、签名等识别标识”[1]。这是韩国首次为该权利提供明文依据。

[1] 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2条第1项타目——2021年12月7日修订,2022年施行。将未经许可商业利用“在国内广为人知、具有经济价值的他人姓名、肖像、声音、签名等能够识别该人的标识”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。可请求禁令、损害赔偿、纠正建议等民事与行政救济,但没有刑事处罚规定。

然而,该条款保护的终究只是“擅自使用名人识别标识”这一行为,并未涉及普通人如何受保护、权利能否转让、保护期多长、死者权利归谁等问题。更没有触及训练数据、算法档案、虚拟化身如何处理等AI时代的核心议题。因此,需要超越现有权利的新概念——数字人格权。

相关努力仍在进行。韩国法务部自2022年底推动修订《民法》,新增“人格标识营利权”[2]。该权利承认所有个人,而非仅名人享有;不得转让,但可许可使用,尤其在本人去世后仍可继承,持续30年。不过,该修法案因国会届满失效,尚未重新提出。

[2] 新设人格标识营利权的《民法》修订案——法务部于2022年12月26日公开立法预告。不论是否知名,所有个人均享有“营利利用姓名、肖像、声音及其他人格标识的权利”;不得转让,但允许许可使用,以及因违背信念的重大事由撤回许可;死亡时可继承,死后持续30年。2025年亦有类似宗旨的议员提案,但截至本文撰写时尚未通过国会。




🧭 结语

上一篇强调“规则总落后于技术”,本篇则聚焦一家企业如何填补规则空缺的时间差。不等法律划线,市场先迈出一步,也许正在预先展示“合法深度伪造”可能是什么模样。

记得备考弁理士考试时,公开形象商业利用权不过是占一页篇幅的边缘论点。随着生成式AI兴起,它已成为不得不讨论的核心问题。Galaxy Corporation的做法会固化为市场惯例,还是法律会带来另一种答案?我期待后续发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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